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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解读:从“吃得卫生”到“吃得安全”

  • 分类:行业要闻
  • 作者:
  • 来源:中国水稻信息网
  • 发布时间:2020-04-03 09:27

《食品安全法》解读:从“吃得卫生”到“吃得安全”

  • 分类:行业要闻
  • 作者:
  • 来源:中国水稻信息网
  • 发布时间:2020-04-03 09:27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人们对食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的《食品卫生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需求。2009年2月28日,社会各界广泛建言、备受瞩目的《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现行《食品卫生法》(1995年1月30日施行)同时废止。比较《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多方位地进一步制定和修缮了相关法律条文,让消费者从“吃得卫生”朝“吃得安全”跨进了一大步,现在让我们来初步解读一番。
    一、今后消费者去餐馆、食堂“吃”出问题,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过去我国“八个部门管不着一头猪,十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管理打架”问题严重,职能交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过多相互推诿,监管不力,问题难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等实行分段监督管理。凡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均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其范围包括饭店餐饮、大中小学食堂,以及其他单位集体食堂。今后我们遇到这类问题,直接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今后消费者要了解食品安全状况,上政府网。
    过去的食品安全事件,如阜阳大头娃娃苏丹红、三鹿事件等,几乎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消费者听不到权威声音,或只能在事后听到相关部门解释说明,但为时已晚。对此,《食品安全法》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度”,通过风险监测评估,使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并且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风险监测计划,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这种做法可以及时发现食品中的潜在风险,做到预防在先,而且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今后消费者想了解这方面问题,直接上政府网即可。同时,国家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供消费者查阅,使大家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卫生部最近又组织制定了25项食品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17项是食品中农药残留、真菌毒素、致病菌等污染物的检测方法标准,5项是食品及保健食品中营养成分的检测方法标准,3项是豆芽、发酵酒等产品的卫生标准。
    三、安全的食品添加剂要有许可。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如瘦肉精猪肉、敌敌畏火腿、三聚氰胺奶粉等,让人谈添加剂色变。实际上,安全的添加剂是需要的,是有益的,非法添加剂要打击。《食品安全法》要求,实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即使无害,也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使用,对即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生产者在采购员材料的时候要查验原材料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件。没有办法提供这个合格证件和许可证的不采购,这样就可以避免像三鹿事件,三鹿集团收购的原奶出现三聚氰胺的添加事件。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例如,蒙牛特仑苏牛奶添加了OMP,虽然卫生部会同多个部门专家对添加剂OMP进行分析,产品没有健康危害,但OMP不是现行国家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蒙牛公司进口并使用OMP没有事先申请批准,因此,质检总局要求立即停止添加0MP物质。另外,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卫生部制定了《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指出,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的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四、食用保健品要看仔细。
    目前我国许多保健食品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功能现象,造成误导公众,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纳入监管范围,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因此,今后食用保健品的消费者要先看清楚,确是适宜人群再服用,以免适得其反。
    五、不安全食品要召回。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作为一种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消费者的损失和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有利于让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或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经营,召回已经上市的食品。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以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
    六、食品免检成历史。
    “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实施了近十年的免检制度的巨大漏洞,在国务院废除食品免检制度后,《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正式宣布这一制度的终结。《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七、十倍赔偿和民事赔偿优先。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本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生产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同时,为确保消费者利益,《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违反本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国家立法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障。
    八、食品广告代言要慎重。
    按照《广告法》,明星代言广告需付什么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既可以起诉生产厂家,也可以起诉代言明星,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不管代言人是否为所谓的明星,只要是在虚假广告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九、如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怎样算构成犯罪,不明确。结合《刑法》分析,构成犯罪有几种情况。一是刑法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是《刑法》第22条非法经营罪。三是《刑法》第397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四是《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五是《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但如何入罪,因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操作上有难度。如: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是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还是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争议。因此,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还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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